大连分院消防隐患治理项目
招标编号:ZY25-CZ08-GC173
本招标项目大连分院消防隐患治理项目已由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分院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分院,招标人为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分院。现对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1建设地点:
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分院。
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分院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总占地面积29359.8m2,其中约1/3为山坡绿化带,共有8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为5029.5m2,分别是:综合办公楼、旧实验楼、门岗、两个配电室、员工食堂等;8套室外实验装置,分别是:油品静电实验装置、中型油品实验装置、粉体静电实验装置、雷电实验装置等,其中油品静电实验装置已停用。根据消防安全评估,存在消防给水无法保证水量及水压、综合办公楼内消火栓系统机给水管道管径不符合要求、消防水泵房内消防水泵及控制柜位置、设备状态不符合要求、各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识不符合现有标准规范要求等问题存在,需要进行隐患治理。
2.3项目周期:75天
2.4标段划分及各标段具体内容: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5招标范围:
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分院消防隐患治理。
2.6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规定,中标人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无偿修改至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应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3.1.2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
3.1.3具有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4投标人应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中状态正常,且投标人在承包商资源库载明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与本项目资质要求一致。投标人在承包商资源库中状态以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查询结果为准。
3.2业绩要求:自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项已完工的消防工程施工或检维修施工业绩。
3.3项目负责人:
3.3.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或二级建造师资格,提供注册证书;
3.3.2注册建造师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3.3项目经理自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项已完工的消防工程施工或检维修施工业绩的项目经理业绩。
3.4人员其他要求:
3.4.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且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
3.4.2配备符合项目安全管理需要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C类)。
3.4.3投标人须提供以上人员身份证、简历、近4个月的缴纳社保明细证明(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的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资格证书等资质文件。
3.5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未被宣告破产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22-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状况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成立日期晚于2022年的,从成立年开始提供。
3.6信誉要求:
3.6.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6.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
3.6.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列入黑名单,或虽然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列入黑名单但移除黑名单日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
3.6.4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6.5投标人未被纳入中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https://*/#/blacklist)。
3.7 机械设备要求:
投标人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设备,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3.8 投标人建立Q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3.9其他要求: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10农民工工资保障要求:书面承诺农民工工资按期支付。
3.11联合体要求:
R不接受
□接受联合体成员数量小于等于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本项目的相应资格。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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