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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隐患治理项目物资买卖合同

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隐患治理项目买卖合同

招标编号:25-P-J-005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隐患治理项目买卖合同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目前全厂在用共计19套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存在全行程校验二氧化硫示值误差、响应时间无法稳定通过、氮氧化物转化率无法达到95%以上、粉尘仪测量误差大、激光后散射粉尘仪无法进行全光路校准、抽取式前散射粉尘仪无法实现流速同步功能、环保上传数据不支持自动标记识别、无动态管控功能等问题。随着国家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规范、标准越来越严格,在这种新形势下,全面提高广西石化公司在线污染源监测相关设施的运行标准,进一步确保环保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稳定合规、确保在线数据真实有效,需对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2.2招标范围:此招标项目内容为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的CEMS改造部分。CEMS改造部分共涉及19个监测点位,包括催化过热炉、催化出口、催化入口、常减压加热炉主路、常减压加热炉旁路、石脑油加氢-轻烃回收加热炉、汽油加氢加热炉、重整-芳烃加热炉、制氢排口、小制氢转化炉、航煤加氢加热炉主路、航煤加氢加热炉旁路、氢气回收(二)加热炉、蜡油加氢加热炉主路、蜡油加氢加热炉旁路、柴油加氢精制加热炉、柴油加氢改质加热炉、渣油加氢加热炉、渣油加氢加热炉旁路、硫磺总排。根据最新国家环保标准(HT 75-2017、HT 76-2017、环办执法函【2021】 484号),通过改造以此来实现新环保标准要求。

CEMS改造部分涉及材料设备:防爆型采样探头17台,磷酸滴定17套,CEMS配套PLC 3套,工控平板电脑2台,烟气监测控制系统软件2套、紫外法分析仪2台,防爆型抽取式粉尘仪18台,渗透干燥器17台、缓存型485分配器36个、全程标定预处理系统17套(包括更新软件),1×2×1.0mm2信号电缆1400米。(计划要求详见询价文件)。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一个中标人。

2.4交货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仓库。

2.5交货时间:本项目交货期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60日内货到广西石化现场。

2.6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元,含税13%)。

2.7技术标准及要求: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不满足任何一项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3.1 基本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营业执照等证件扫描件。

3.2 安全环保健康要求:投标人近3年内(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具备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HSE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资源保障。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3 投标人财务和信誉要求:

3.3.1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根据所报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告测算,如投标人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的,投标将被拒绝。

3.3.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在*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开标当日未被*列入集团级“三商黑名单”;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近三年(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上均以评标当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为准)。

3.4 投标人资质要求:

3.4.1本项目接受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如为代理商投标,代理商必须提供紫外法分析仪、防爆型抽取式粉尘仪、防爆型采样探头三种投标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3.4.2投标人必须是有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资源库中的供应商,且状态为正常,供应商状态以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询结果为准,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确认能源一号网(电子采购系统2.0)中状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报名环节系统不对潜在投标人状态进行审核。(不对产品8位品名做具体要求)。

3.5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月(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需提供与所投标产品同品牌的至少一项供货业绩。有效业绩证明应包括以下信息: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可隐去价格)、用户证明文件或技术协议部分内容。

3.6联合体以及分包要求: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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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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