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大唐上海崇明长兴岛50MW/200MWh 独立储能电站EPC 总承包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上海公司)大唐上海崇明长兴岛50MW/200MWh 独立储能电站EPC总承包已由大唐(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大唐长兴(上海)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2:8,招标人为大唐长兴(上海)储能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CWEME-202603SHCX-S001
2.2 项目名称:(上海公司)大唐上海崇明长兴岛50MW200MWh 独立储能电站EPC 总承包
2.3 建设地点: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兴港路西侧、长兴江南大道北侧
2.4 建设规模:200MWh
2.5 计划工期: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91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2.6 招标范围:本工程作为 EPC 总承包工程,除招标人负责大唐集团公司开工前手续办理和甲供设备及提供本项目地勘报告外,其余项目内容全部包含在EPC 中。大唐崇明长兴岛50MW/200MWh 独立储能电站EPC 总承包工程包含电化学储能场、升压站、办公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服务(竣工及专项验收工作、各类协调工作等)等全部工作的“交钥匙项目”,其中包括整体系统质保期限的相关服务(包含质保期内所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采购供应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整理提供服务)。
设计、供货、施工属于投标方范围。
投标人负责的涉网相关内容必须保证通过国网上海市电力有限公司审核,投标人根据国网上海市电力有限公司要求,做好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投标人完成相关图纸、划线工作;投标人配合征地红线放样、记录及影像留存;投标人负责施工生产生活临建用地、弃土场用地、备用电源电缆等临时用地的补偿、复原、复耕、复绿及恢复工作;投标人负责征租用地的地上及地下附着物(青苗、建构筑物等)清理,招标人配合投标人工作。
投标人负责项目水保、环保、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安全、职业卫生、档案、消防等所有专项工作的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投标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并配合项目开展大唐集团“四优工程”建设;协助招标人按照大唐集团公司储能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
招标文件中未列出但是为本项目工程所必需的相关设备、材料、施工及协调等属于本招标范围。对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如果某些分项在招标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它对于本储能工程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是有利的,这些建筑、设备或服务,也应由投标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设备需求说明:投标人投标产品必须保证选用设备为市场一线品牌,用于工程内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保证满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及要求,为保证设备性能和质量,投标人采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须经过招标人确认,且不得是大唐集团公司不良供应商名录企业生产,且保证投标产品后续升级换代产品的相互兼容性(至少保证向下兼容)、可互换性、可替换性、机械和电气接口的一致性;必须保证投标产品及其后续升级换代产品的通信协议及通信点表完全兼容。
其他说明: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水保、环保、消防、施工电源(备用电源)等审查、备案、验收手续需要以招标人名义进行办理,并移交相关资料。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
3.2.1.1 投标人须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及以上和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
3.2.1.2 投标人须具有以下至少一项施工资质:
(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2.1.3 投标人须具有电池单体、PCS(储能变流器)、BMS(电池管理系统)、EMS(能量管理系统)产品之一的自主研发及生产能力(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产品的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所投集成系统的核心设备(电池单体、BMS、EMS、PCS)应具有 CGC 或 CQC 或 TUV 或 VDE 或国家认定的同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带CNAS、CMA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证书。
3.2.1.4 投标人须具有效的承装类二级(110 千伏以下)和承试类二级(110千伏以下)电力设施许可证,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 年第30 号令)相关要求。
3.2.1.5 投标人须具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 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近 5 年须具有至少 2 个 100MWh 及以上的电化学集中储能项目(含配套储能项目)已竣工EPC 总承包业绩。
3.2.3 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在投标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3.2.4 人员业绩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 1 个 100MWh 及以上的电化学集中储能项目(含配套储能项目)已竣工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已竣工EPC 总承包业绩。
3.2.5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5.1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不得超过 3 家,联合体牵头方须为储能系统供应单位,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方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须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协议书须有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3.2.5.2 联合体设计单位须具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及以上和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近 5 年须具有至少 2 个 100MWh 及以上的电化学集中储能项目(含配套储能项目)设计业绩或已竣工EPC 总承包业绩。
3.2.5.3 联合体施工单位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承装类二级(110 千伏以下)和承试类二级(110 千伏以下)电力设施许可证,满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 年第30 号令)相关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 5 年须具有至少 2 个 100MWh 及以上的电化学集中储能项目(含配套储能项目)已竣工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已竣工EPC 总承包业绩。
3.2.5.4 联合体设备单位须具有电池单体、PCS(储能变流器)、BMS(电池管理系统)、EMS(能量管理系统)产品之一的自主研发及生产能力(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产品的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所投集成系统的核心设备(电池单体、BMS、EMS、PCS)应具有 CGC 或 CQC 或 TUV 或 VDE 或国家认定的同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带CNAS、CMA 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证书。
3.2.6 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EPC 业绩或施工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其余业绩可提供用户证明;联合体设计单位提供的EPC 总承包业绩可仅提供用户证明,无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竣工验收证明中须有拟派项目经理姓名,否则不予认可)。
(3)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
(4)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3.3 注意事项:
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 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
3.3.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3.3.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并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 年02 月13日至 2026 年 03 月 03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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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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