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A503-WZ722
(重要提示:投标人务必认真填写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信息表》中的“工程/服务/物资”、“业绩发票”等表格,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已填写的《投标信息表》(EXCEL版)上传至*“递交投标文件”的“价格文件”处。《投标信息表》(EXCEL版)填写的信息须与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若因填写信息错误或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而导致对评审结果和合同签订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5年兰州石化公司用清油剂(二次)由兰州石化公司批准,资金来自兰州石化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两套常减装置产生的电脱盐污水至电脱盐乳化废水处理装置加工,通过加入清油剂,打破污水中水包油的状态后,让微小颗粒产生絮凝增大至肉眼可见状态,然后根据油、渣、水的比重不同,分离油渣和水,分离后合格污水排放至工业污水系统,油渣送至油渣分离系统进一步分离。2025年接收年度计划清油剂3500吨。
2.2预估采购金额:兰州石化公司用清油剂,350万(含税到厂价,税率13%)。
2.3招标范围及标段(标包)划分:划分1个标包,2025年兰州石化公司用清油剂(二次)3500吨。
2.4采购方式:带量采购。
2.5交货地点:兰州市西固区兰州石化公司装置现场。
2.6交货期:供应商在接到发货通知后3天内将货物送达现场(因装置波动等特殊情况下,需24小时内送达)。本合同自前续合同数量履行完毕或前续合同履行期满(以先到时间为准)合同生效后开始履行至2026年7月31日前按通知发货,在履行期间提前完成交货或合同交货期到后合同自动终止。
2.7招标结果有效期:自中标通知书下发至2026年7月31日。
2.8最高投标限价: 1000元/吨(含税到厂价,税率13%)。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3.2财务要求:未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企业最新年度(2023年或2024年)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有效是指: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注:财务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申请赋码,并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且在该平台可查询,提供审计报告查询截图。)
3.3信誉要求:存在下列违法失信情形的按否决投标处理: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兰州石化公司限制投标(被兰州石化公司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指被兰州石化公司列入黑名单的,以及非因业务调整、无业务往来业务退出原因导致评价不合格被兰州石化暂停供应商交易权限、取消承包商准入资格、终止市场准入资格的)的潜在投标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被处罚的投标人(复查合格的除外);④库内供应商处于“中止”、“终止”、“失效”等非“正常”状态的,在招标及非招标选商中将被否决;⑤库内供应商相关产品处于“冻结”、“终止”等非“正常”状态的,参加以相关产品为标的物的招标及非招标选商活动将被否决;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有行贿犯罪。
注:若潜在投标人为库内供应商,开标后当日经查询其原因为①未年审;②未缴费;③资质到期;④连续三年无交易额上述四种情况造成暂停供应商交易权限状态的,不予否决。上述涉及网站查询的以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在相关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4资质及业绩要求:
3.4.1投标人为制造商,提供生产厂房照片及厂房不动产登记证,若为租赁场地须同时提供场地租赁协议(或合同)。
3.4.2要求近5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30天)在国内同类装置具有使用业绩。
3.4.3需要提供供货合同、供货发票、使用报告(应用证明)等业绩证明材料(注:业绩需提供业绩合同清晰扫描件、对应结算发票原件的清晰扫描件,结算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结果与提供的扫描件不一致或在该平台查询不到的视为提供虚假发票,请投标人谨慎提供相关资料;用户出具的使用报告(应用证明)应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内容要求(需证明在同类装置具有使用业绩),一般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地点、使用时间、是否达到使用要求等,使用单位(部门)公章,负责人签字及联系方式等)。提供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业绩。
3.5其他要求:
3.5.1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符合满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需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技术标准或提供制造商质量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单或厂家出厂检测报告)。
3.5.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3.5.3投标人须未被纳入物资类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为准)。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