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招标公告内蒙古公司乌兰察布市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二期项目文物调查报告、勘探报告编制技术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内蒙古公司乌兰察布市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二期项目文物调查报告、勘探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已由大唐(内蒙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大唐(化德县)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服务项目的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CWEME-TJNM202503-WLCB06
2.2 项目名称:内蒙古公司乌兰察布市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二期项目文物调查报告、勘探报告编制技术服务
2.3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化德县。
2.4 建设规模:1100MW
2.5 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四个项目所有工作(具体时间以招标人实际通知为准)。
2.6 招标范围:乌兰察布市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二期项目拟规划建设 110 万千瓦,其中四子王旗建设 40 万千瓦光伏,配套建设 15%/2h 储能系统;化德县 20 万千瓦风电、30 万千瓦光伏和 20 万千瓦光伏配套建设 15%/2h 储能系统,每个项目工作内容如下:(1)按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开展乌兰察布市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二期四子王旗光伏 40 万千瓦,化德县 20 万千瓦风电、30 万千瓦光伏和 20 万千瓦光伏四个项目调查报告、勘探报告编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2)上述工作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专家评审会、听证会、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取得成果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于非招标人原因造成的项目场址调整,投标人需按照新场址继续完成相关工作,且费用保持不变。
2.7 其他要求:(1)本项目为统招分签项目,需投标人根据项目分别报价,并注明每平方米单价价格。(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内要求的时限完成报告编制并取得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周(不足 1 周的按 1 周计算)扣除合同总金额 1%-5%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30%。延期超过 2 周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只支付已按时取得成果的分项报价费用,并有权采用第二中标候选人,同时,投标人在 3 日内将前期成果无偿提供给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若不予配合,招标人上报内蒙古公司及集团公司,将投标人列入中国大唐集团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因解除合同发生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由于招标人导致项目暂停或工期延后,将不予扣除违约金,并相应顺延工期。请投标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3)本项目为统招分签项目,中标人需与对应项目法人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四子王旗光伏项目与大唐(四子王旗)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化德县风光项目与大唐(化德县)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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